安徽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事后追补缴费受限
新华社合肥12月19日电(记者王菲)近日,安徽省印发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养老保险政策、收支管理、基金预算、信息系统等方面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该省计划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此次安徽省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020年1月1日起,该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按安徽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为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安徽省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按照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参保人员退休时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与相应年度上年度社平工资比值,对在基金中列支统筹外项目的将予以清理纠正。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人员和支付项目将予以剔除。
安徽省对养老基金收支进行统一管理。据悉,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将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同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为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市两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将分别预留2个月省本级和全市待遇发放所需资金备用。
据悉,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同时,在综合考虑地方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