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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jiangbo3年前 (2021-10-25)随手记153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适应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与保障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要性,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民生工程
  (一)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只有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年龄由国家规定的60周岁提前到50周岁。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翻一番。
  (三)长效节育奖励制度实行全覆盖。对农村和城镇纯居民(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不少于100元;非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不少于500元;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由省规定的4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从次年起,每户每年给予不少于500元的节育奖励,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
  奖励扶助金提前发放以及特别扶助金提标和双女绝育户的一次性奖励提标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三、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四)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市属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补助2000元;县、区企业退休职工奖励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执行。
  (六)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照退休前工资的100%发放退休金(所需资金通过退休前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其他人员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着力推动相关政策兼容
  (七)养老保障。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0元的政府补贴,并随着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补贴标准的提高而增加,始终保持高于统一标准的一倍以上;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各县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失独夫妻,由县区财政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八)医疗保障。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代缴(仅限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治疗范围。
  (九)教育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参加中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本市高中、职高就读时,其所在学校减免50%的住宿费;高考考入一本的奖励3000元,考入二、三本的奖励2000元,考入专科的奖励1000元,所需费用由其所在县、区政府承担。
  (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的父母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无子女的夫妇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计划生育家庭申报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特殊人群社会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五保”供养服务范围,并适当提高供养标准;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十二)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在调整承包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屋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时,按综合成本价格给予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口人的安置房面积;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十三)扶贫帮困。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或优惠;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幸福家庭活动
  (十四)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不少于5000元,资金从县级人口基金中解决。
  (十五)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应急救助2000—5000元,资金从县级人口基金中解决。
  (十六)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切实加强利益导向政策保障机制建设
  (十七)市政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评范围。
  (十八)各县区要依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定;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依据本意见,制定落实办法。
  (十九)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打卡发放,直接到户到人。
  本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明确执行时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执行时间的,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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