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11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这是安徽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具有积极作用。
(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变化。我省上次调整时间是2015年11月,政策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各档均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次调整的政策依据是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
(二)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差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上海、安徽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他28个地区发布的均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此次调整幅度。相较于2015年的标准,单从数字上看,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只有3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达到1907元、1737元、1637元、1537元。最高档暂排全国第8位,中部省份第1位。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每档调整2元,调整至:18元、16元、15元、14元。
(四)剔除项目。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五)支付条件。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六)争议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执行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