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57元/人/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54元/人/月,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至750元/人/月、550元/人/月,集中供养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2250元/人/月、500元/人/月,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200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1年7月起执行,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