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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jiangbo5年前 (2020-01-31)商业保险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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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身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各公司短期健康保险经营管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本通知所规范的短期健康保险,是指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

二、(产品设计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为根本,着力提供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健康保障与健康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方式、等待期设置、宽限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理赔条件、退保约定等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

三、(规范续保)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条款。非保证续保条款中应当包含以下表述: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 “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四、(规范停售)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销售渠道,以及报刊、即时通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15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叫停的,应当于监管叫停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的规定。

五、(规范保额、免赔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六、(规范定价)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综合赔付率指标在公司官网进行披露。综合赔付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再保前综合赔付率=(再保前赔款支出+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前已赚保费

再保后综合赔付率=(再保后赔款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后已赚保费

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准备金)。

七、(规范销售)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必须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

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保险公司不得在附加险产品条款中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八、(规范理赔、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引导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九、(规范投保提示)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作为主险销售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并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未如实告知会造成的后果;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赔付比例;

(五)免赔额;

(六)等待期;

(七)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

(八)产品续保及投保年龄大小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情况;

(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十、(规范退保现价)保险公司计算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十一、(行业自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基础、核保理赔等行业基础性标准建设,促进行业短期健康保险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十二、(罚则)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银保监会将采取包括暂停开展新业务、吊销公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备案销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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